调整收入分配是今年两会的最热门话题。温总理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0年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一要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二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三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系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否顺利推进。要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方针,加快形成内需外需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就必须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入手,调整我们的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也是我国经济彻底走出金融危机阴影之必需。我们邀专家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言。
制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指标,完善有利于政府重视居民收入提高的政绩考核体系 调整收入分配:调结构的首要任务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 余甫功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在于调整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基本上取决于需求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率逐年上升,而最终消费率不断下降,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造成不断扩大的生产能力与最终消费的缺口难以通过国内的消费增长来消化,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找出路,导致我国目前的最终需求结构严重失衡,由此带来产业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问题,结构失衡又严重掣肘了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结构严重失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慢的根源在收入分配失调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着明显的“三个集中”的趋向:一是从社会和政府角度看,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集中。近几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94年的10.4%提高到2008年的20%;二是从劳方和资方角度看,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企业集中。1996年~2007年,我国企业盈余份额占GDP的比重从19.3%上升到31.3%。三是从普通行业和垄断行业角度看,国民收入不断向垄断行业集中。目前我国收入最低行业与收入最高行业的收入差距高达15倍。这“三个集中”最终导致“两个比重”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前者由1990年的53.4%下降到2007年的39.7%,后者由1995年的67.3%降低到2007年的57.5%。企业利润不断蚕食工人工资,结果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比例失衡难以避免。于是,一方面,企业在高利润的驱动下,必然导致投资高增长和投资率攀升。另一方面,居民劳动收入在整个要素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导致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低下,消费支付能力不足。这样,生产能力的过剩与国内消费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对出口的过度依赖。同样,劳动力报酬过低使人力资本得不到补偿,劳动力素质也就无法提高,从而阻碍了技术升级。因此,调结构的首要任务是要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不完善,工资水平远未达到市场均衡,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普遍低于劳动力价值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包括两个基本的层次: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主要是由市场价格形成的要素分配。要素分配是以要素投入(贡献)为依据,由市场供求形成的要素价格决定。初次分配是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不过,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不完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并不主要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劳动者素质,而是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所处的行业和领域。并且,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缺乏谈判地位,用工单位在工资决定中发挥关键作用。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用工单位往往倾向于压低工资水平,导致工资普遍低于劳动力的边际产值,工资水平远未达到市场均衡,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下,以至普遍低于劳动力价值。同时,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 调整发展战略,确立内需导向和均衡共享发展模式 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提高“两个比重”,不仅要调整资本和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关系,而且必须调整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关键是要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体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一是要调整发展战略,确立内需导向和均衡共享发展模式,由此制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指标,完善有利于政府重视居民收入提高的政绩考核体系。二是要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随经济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国家对工资的积极调控和指导作用,确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三是完善收入分配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如制定《最低工资法》,加强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效力;完善国有企业分红制度,建立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储蓄实名制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工资协商与集体谈判机制、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完善再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快出台资源税、物业税等,另一方面增加财政对民生、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支出,有效调整收入分配。同时,鼓励和发展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推进第三次分配。五是完善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制度。提高劳动报酬比重,解决好就业是前提。同时,要稳步推进城镇化,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统一和完善在城乡、国有与非国有、正规与非正规就业者间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与政策,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
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得不到贯彻,造成市场分配不公正,是产生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根源 “净化”市场分配、强化政府调节 暨南大学教授、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 李金亮
在分配问题上,中国有一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观念。其实,长期以来困扰中国的是“寡”的问题,亦即是经济不发展,没有多少收入可供分配的问题。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2010年中国大陆的国内生产总值极有可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至此,一直是国人心头之痛的“寡”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缓解。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另一个问题却日益显现出来,这就是分配不公的问题。如今,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难于容忍的程度: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发展优先”的目标产生了怀疑,对于官方公布的GDP总量、人均GDP和人均收入之类的数据不感兴趣;而对于更能体现分配公平性的“基尼系数”、对于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却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种转折性的民情民意变化,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分配“不均”的强烈不满。 分配不公问题主要由市场层次分配不公正和收入调节层次不到位造成 中国大陆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由诸多原因所造成。但从分配的流程来看,则主要是由市场层次分配不公正和收入调节层次不到位所造成。 市场层次的分配,乃是整个分配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市场分配的不公正,是产生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根源。而不公正的市场分配,则主要是由于“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得不到贯彻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的要素由于受到歧视性的准入限制而不能进入市场,不能作出它们应有的贡献,从而也就不能依照其贡献而得到应有的收入。这种市场歧视,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向着某些垄断者(特别是一些行政垄断者)倾斜的不公正状况;二是对要素贡献进行评价的市场,由于受到非市场因素(权力)的干扰,产生了扭曲和变形,使得要素贡献的市场评价出现了严重的失真,致使一些贡献少甚至是没有贡献的要素能够得到更多的收入,而那些作出了贡献甚至贡献很大的要素却得不到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甚至完全得不到收入。这种市场的扭曲,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向着官商勾结者和以权谋私者倾斜的不公正状况。 而上述的收入分配向着少数集团和少数人的“倾斜”,便成了整个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发性原因,也就成了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的根本性原因。 面对着市场层次分配所出现的严重不公问题,以政府为主导的对收入所进行的调节,本来是必须有所作为和能够有所作为的。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是缺位的。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政府一直将“发展”作为第一优先的目标,与此同时,却没有对改革(包括对分配制度的改革)予以足够的重视,致使分配不公的趋势没有得到及时而有效的遏制;二是一些政府中人和一些政府机构,本身就深陷于市场垄断以及官商勾结和以权谋私之中,成了利益中人和“特殊利益”的代言人。因此,期望这样的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去进行旨在维护社会公平的收入调节,无疑成了与虎谋皮。 多管齐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 如何解决当今的分配不公问题?根据上面的因果分析,当然也就要对症下药和多管齐下了。 首先,是要对起着基础性作用的市场分配进行“净化”,使“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以彰显市场分配的公正性。而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这种“净化”,主要是指政府要毅然决然地跟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切割,站在超然的立场之上,出台严厉打击垄断(尤其是以寡头形式存在的行政垄断)的政策和斩断官商勾结纽带的措施。一言以蔽之,就是要义无反顾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而在这场反腐败的斗争中,政府更要使用一个利器,那就是全面地、坚决地实行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在对市场进行了“净化”之后,整个市场层次的分配就会为之改观,就会出现要素进入市场的机会平等化,市场对要素贡献所作出的评价就有了真实性和客观性,就能够做到“按要素贡献分配”,并使这种分配具有为社会所认可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当然,在得到“净化”的市场上所进行的分配,虽然具有公正性,但由于要素在实际贡献方面存在着差异,其结果不可能是平均的。因此,政府对于在市场层次中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差异,必须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就是政府使用“税收”和“转移性支付”等经济手段,对社会成员在收入方面进行“损有余”和“补不足”。在“损有余”方面,政府可以在公共选择的基础上开征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物业税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而在“补不足”方面,政府则要使用税收扩大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推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惠及全体社会成员。此外,政府还要对社会上一些无收入和收入过低的人士实行直接的现金补贴和实物救济,以使他们能得到一定的收入和消费品,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过上一种虽有差异但差异不是太大的生活,以彰显社会公平的原则和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
从多方入手破解分配不公难题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所研究员 罗福群
我国收入分配的总体格局从改革开放前过于平均的一个极端发展至今天过于悬殊的另一个极端,并已逐步演变成为不易破解的老大难问题。我认为,破解分配不公难题从路向上看,似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逐步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分配制度差别———不同所有制间职工收入长期差距巨大是一种制度安排的缺陷 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相当长时期都将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基本制度,即劳动力与资本共同分享剩余价值。我们提倡分配公平,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在相同的基本分配制度下得到自己应有的收入。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都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其劳动力价值并共同分享剩余价值。至于实现形式可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实行工资福利加利润切块分配,也可以合并到职工总收入中统一分配。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分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总收入水平都应与公有制企业职工相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而不同所有制之间职工收入长期差距巨大则是一种制度安排的缺陷,理应通过改革,最终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继续深化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国企分配不公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力价格双轨运行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轴心,其分配制度也起到全社会收入分配状况的标杆作用。我国收入分配是否公平,首先看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分配是否公平。国企分配不公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力价格双轨运行,“体制内”与“体制外”职工收入差距过大。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国企职工往劳动力市场上靠,要在企业内部消除“身份”差别。目前,各地劳动部门每年都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分高位、中位和低位三档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国有企业理应参照执行,从而逐步缩小国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收入差距。 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的收入也有不少分配不公的问题,例如,目前在公务员收入构成中基本工资不到1/3,各种补贴占了大部分,就是不正常的分配格局。这说明公务员收入分配已缺乏必要的章法。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大体应按两类推进,一类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参照公务员分配;其余的单位则应参照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 加强政府对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分别在微观、宏观两个层面进行 当今的市场经济运行,不能单凭市场调节,如果没有政府的调控,经济社会将难免出现剧烈动荡。因此,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及其收入分配的监管与调控是不可或缺的。在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监管方面,政府对于国企分配可以所有者(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分配;对于外资与民营企业则可以执法者的身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监管,并通过合法途径提高劳动者对工资水平的议价能力,改变强资弱劳的劳资关系,保障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可运用税收、金融和物价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更加公平,并切实按照“限高、保低、扩中”的要求,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目标。 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首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障中存在的明显不公平问题 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和社会的稳定器,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较好地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公平,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从长远来说,要通过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依照法规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并使全体公民能够公平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就眼前来说,要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社会保障中存在的明显不公平问题。一是农民工参保及其社保基金的处置问题,目前有的企业想方设法瞒报员工人数以减少参保人数,各地社保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同时,由于投保基金不能跨省转移,明显使农民工吃亏。二是城镇无固定职业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个群体在年轻力壮时对社会作出过无偿贡献是不容置疑的,他们在年老时享有社会保障也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应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社保待遇问题。三是要在现有财力的条件下调整政府的开支结构,尽可能减少公款旅游吃喝和公车消费,并积极推进有利于民生的住房、医疗与教育改革,实实在在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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